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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

发布时间:2006-1-22 10:32:26 作者: 来源:卫生部 阅读:

  卫生部近日印发《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的防火规范及其它有关防火设计要求。

  《规范》对消防车道,防火分区,建筑装修材料,消防控制室,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公共区域及疏散走道内的室内装饰,设置应急广播、自动报警装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及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电力及照明系统,消防电梯,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排烟设施,指示标志和消防用电,高压氧舱、锅炉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变配电室、医用气体用房,放射性医用设备相关设施等做出详细规定。卫生部要求,医疗机构现有建筑物基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建改造方案或改进措施,并积极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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