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3日全州无偿献血先进表彰大会上获悉,近几年来,我州无偿献血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批支持和关心无偿献血事业的先进个人、单位和县市,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血安全、有效遏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蔓延,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州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表彰会上,附属医院被表彰为全州“无偿献血先进单位”,陶恩被评为湖北省“无偿献血奉献奖” 、州“无偿献血奉献奖一等奖”,侯义玲被评为州“无偿献血奉献奖二等奖”,陈佐会、田耕、张宇、胡如华、杨昌顺等被评为“无偿献血奉献奖三等奖”。
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祝建波在23日下午全院周会上对医院无偿献血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对获奖个人进行了全院表扬,并号召大家向他们学习,学习他们无私奉献的精神,希望全院职工踊跃参加无偿献血活动,继续开展好我院的无偿献血工作。
另悉,湖北民族学院被表彰为“全国无偿献血促进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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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第三条 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四十次、三十次、二十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四条 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五条 国家"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临床供血达到100%由无偿献血者提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第六条 由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所报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的获得者。"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铜奖)"获得者经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审批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联合进行表彰。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表彰奖励方法。
第九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附则 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四百毫升按两次计算,成分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四次计算。
《献血法》颁布前无偿献血次数可累加计算。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供其他部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