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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0-17 11:02:43 作者: 来源:卫生部 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血液透析治疗,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了《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以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应当遵照本《规范》执行。经批准的一次性血液透析器不得重复使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范》要求复用的,要依照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规范》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二OO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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